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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5日電)曾姓婦人3年前住進 養護中心,將10條黃金委託吳姓媳婦保管,遭媳婦捐廟 要不回來,憤而提告,一審判吳女賠新台幣224萬多元 ,經上訴,高雄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,全案仍可上訴。 曾姓婦人民國105年1月18日因病住進養護中心時, 擔心10條、總重50兩的黃金金條保管不易,交給吳姓媳 婦保管,雙方並立有寄託契約,吳女被控未經婆婆同意 全數捐獻給高雄岡山一間廟宇並被廟方製成金牌,曾婦 主張吳女應按106年1月時台銀黃金牌價賣出價格,賠償 231萬5450元。 曾婦的外甥女鄧姓女子一審出庭指證,曾婦要轉入 養護中心時,曾婦把10條金條當她的面交給媳婦保管且 當場點交,雙方立據簽名。 吳女稱,婆婆為祈福委任她,用婆婆的名義捐贈給 廟方。但鄧女反駁指出,曾婦交出金條當下沒有交代要 捐贈,況且曾婦是看到廟方回贈的感謝狀才知道金條被 媳婦捐出去。廟方人員出庭也指證,吳女帶金條去捐獻 時,無從證明吳女有受到婆婆指示。seo 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,依點交單載明10條黃金、每 條重約5兩,雙方點交並簽收,以此為據,依當時台銀 黃金牌價1兩買進價格4萬4925元折算,吳女應賠224萬 6250元。案經吳女不服提出上訴,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採 信一審判決理由,予以駁回,維持原判;全案仍可上訴 。(編輯:陳政偉)1080115
文章來自: https://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90115/2969608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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